黃家猶訊問筆錄 19540427
資料來源:國家檔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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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黃家猶,張潮賢,周源茂,王天送,駐樹林國校部隊,西盛里,黃文成
訊問筆錄
黃家猶,男卅七歲,台北縣人,住台北縣樹林鎮博愛街九十七號(即樹東里) 業運搬工。
問:你的出身經歷及家屬情形為何?
答:我十六歲時卒業於樹林國校高等科後即充運搬工迄今,家有父黃慶堂(五十七歲,業運搬工)弟黃家火(廾五歲,商販)黃家章(十八歲,肄業於樹林初中)妻黃至碧玉(卅七歲,家務)子一、女二,弟婦謝幼(卅六歲,家務)侄二,計十口。
問:你于何時因何案被捕?
答:四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因叛亂案被捕。
問:前科。
答:以參加叛亂組織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尚在執行中。
問:你于何時何地經何人介入共黨組織?
答:刑事說我于卅九年一月間,在樹林鎮地方經同學張潮賢介入共黨組織,受張之領導,曾與周源茂等(亦係同學)集會一次。其實我並無參加的手續。
問:你參加共黨後為何為共黨活動?
答:張潮賢曾囑我代為收購槍彈三次,第一次在卅八年九、十月間,張潮賢交我新台幣一百五十元,由我囑親戚王天送向駐樹林國校部隊購得白朗林短槍一枝附子彈十發,給張親自取去使用。第二次呤在卅九年二月間張又交我新台幣貳佰餘元,由我囑咐王天送設法向駐軍購得左輪槍一枝,附子彈十餘發,給張親自取去使用。第三次是在卅九年四月間,復由張潮賢交我貳佰餘元,仍由我囑親戚王天送向駐樹林國校部隊購得左輪槍一枝附子彈十餘發,交張潮賢親自取去使用,同年五月間張潮賢說現需要手榴彈使用,仍由我再囑王天送向駐軍購得手榴彈十二枚交張取去,價款是新台幣陸拾元。
問:張潮賢收購這些槍彈作何用途?
答:張潮賢沒有向我說明,故不知道。
問:你何以知道部隊要賣槍彈呢?
答:我知道親戚王天送住在樹林國校邊,又與部隊裡的官兵有熟悉,因此我才答應張之要求而囑王天送設法收購。
問:此外你尚為張潮賢等做過何種工作?
答:卅九年五月初或六月初,我曾帶張潮賢及簡錫煌等貳人到新莊西盛里我岳父黃文成家藏匿十餘天,又到我外祖母家住宿二天,嗣即與張、簡不再連絡。
問:你以上所說的都實在嗎?
答:都實在的。
右筆錄經受訊人當場閱讀後,認為無訛始令簽名捺指印如后。
受訊人:黃家猶
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四月廾七日
黃家猶報告書 19540520 於看守所第32押房
資料來源:國家檔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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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黃家猶,樹林警察局,張潮賢,板橋刑警隊,刑警總隊,保安處,內湖新生訓導營,綠島新生訓導處
報告書
竊在押人於民國四十年十一月十二日被逮捕,解押樹林警察局過了一夜,又被解押板橋刑警隊,訊及張潮賢現在何處,與在押人有何關係等語,在押人雖與張潮賢為小學時代同學但畢業後,經八年之久,各就其業,素少往來,張潮賢之行動及去向,在押人既不過問,實亦毫不知悉。但該局經數日疲勞訊問,一味指責在押人曾參加張潮賢匪黨組織事,在押人一再否認,逐不得結果。旋于兩星期後將要移送刑警總隊之時,在押人已被召出監房,雙手帶上了手銬之後,強使在押人在豫經做妥之偵訊記錄上,捺蓋指印,對於記錄內容在押人毫無所知嗣到刑警總隊後,則謂在押人已在板橋刑警隊承認過曾參加匪黨組織,不容狡賴,稍加否認則嚴刑拷打,甚至在押人頭破血流,至今瘢痕猶在。
以此情況之下,造成冤枉之口供後,又移送保安處在押人乃向保安處法官申訴受刑情況,對於原供予以否認,懇求糾正,經保安處法官將在押人所供稱否認各節,錄成口供,於民國四十一年一月中旬移押鈞處,一直到同年五月一日,又奉調移送內湖新生訓導營受訓。經一個月後,即六月二日,乃被移到綠島新生訓導處受訓。迄今歷時二年半,前在綠島期間,從未奉到判決書,是以對於刑期及判決理由事實,一無所知。只有在訓導處守法,服從官長指導,積極學習,不敢懈怠。惟每思及在刑警總隊受嚴厲刑打之下,所供各節,實屬冤枉,屢欲申訴,苦無機會。然於民國四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由綠島奉調移送到鈞處,在押人乃趁機將被捕經過詳情,具呈報告,懇請鈞處恩准覆審,俾便伸雪數年冤苦。旋於同月二十九日,又被移送保密局,在保密局受偵查時,在押人乃獲知張潮賢已被逮捕,衷心甚喜,因他已在此,則人證昭彰,在押人之冤情自可大白。故極力請求法官,准予對質之機會,於是法官,乃召張潮賢出來當面對質,關於在押人曾私自收買軍火,賣給張潮賢一節,據實供認外,當時對於張潮賢係屬匪黨之身份,毫無所知,更談不到曾參加其組織等情,亦經張潮賢確證明白。經此對質後,法官乃告訴在押人說:你沒有參加匪黨組織,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實屬可憐,此時在押人乃知已慢判決有期徒刑十年之事實,警悸之至,乃向法官請求,依照對質的實情,替在押人證明,俾得洗雪過去之冤枉,當時法官並無作何表示。三天後又蒙法官提訊,主要係告訴在押人說:關於四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在押人曾向鈞處具呈之申請覆審一項,因新證不足,已被國防部駁回不予受理等情,在押人聞言甚感懊喪,乃向法官懇請將三天前已經對質清楚,正如法官所知,在押人完全並無參加匪黨係屬一層,務請代為證明。法官說:你並沒有參加匪黨而被判十年,實在可憐,但此係國防部所決定,我們無法辦理,又過了二個,即四月七日,在押人重又提出報告,懇求法官據實調查,替在押人伸雪冤情,以昭無枉無縱,公正尊嚴之德意。但亦未蒙任何肯定之表示。回顧在押人前係刑警總隊所逮捕,並非保密局所辦。今請保密局重翻刑警總隊所辦之案,似有困難。因此在押人深感心緒不寧。然被押在保密局監房內,亦無其他辦法。四月二十七日保密局的法官寫偵訊口供時,在押人對於法官所寫詞句,亦指出與事實不符各點,請求法宮即時加以糾正。例如法官寫「你替張潮賢做什麼工作」之句,在押人指出「法官已經知道,我並不知張潮賢之身份,所以不能寫是替張潮賢工作。不過是與他私作軍火買賣而已,所以這種寫法似乎不適合。」法官說:「在我們的立場上必須要這樣寫的。」於是在押人立即請求最後註明,在押人並不知道張潮賢係屬匪黨的身份。法官說:「我並沒有寫你知道張潮賢是匪黨的身份而替他工作,這樣寫也沒有關係,和叛亂案無關,何必囉嗦呢?總之伙不過是不知他的身份而賣給他軍火,你是公共危險罪而已,是一年至三年之罪,你已經坐了二年多的牢,很快就可以回家」等等。但在押人及今細思之,已經判決在案,不經覆審伸雪明白,取消原判,則罪上且要加罪,何能減輕,所以深感惶惑。為此特再提出上述有力人證,張潮賢已被捕在押之新事實,謹具報告,呈請鈞座賜予明察,將有關在押人一案,發回刑警總隊,重新偵查,恩准覆審,俾得伸雪冤苦,能獲重見天日,實深銘感之至。
謹呈
看守長轉呈 法官
在押人:黃家猶
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黃家猶報告書 19541015 於看守所第32押房
資料來源:國家檔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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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書
竊被告昨(十月十二日)在審問庭為辯論結束庭上對於鈞長所問各節,均據實稟陳,惟以法庭時間匆促,未能盡意為此謹將垂問各項情形,詳細補陳如下, 伏請 鈞長秦鏡明察為禱
(一)關於以前被判罪刑事
鈞長問及被告於四十一年被判何罪,及多少年刑期,被告答以不知,被告絕不敢裝做聾啞欺蒙鈞長,實因被告前此確未曾到庭聆聽過宣判,也沒有接到過判決書,所以關於四十一年曾經被宣判之事,一向不知道。被告於四十一年五月被送內湖新生訓導處受訓,同六月移送綠島。在此受訓期間被告私自忖度,不知感訓年限,深覺抑鬱愁苦,幾次向隊上官長報告,面陳一切,將在刑警隊騙迫口供,以致蒙受不白之冤等情,均照實申明,懇請各官長代為設法伸雪,俾能早日恢復自由。然各官長只是以言語撫慰,叫被告努力學習,政府自有寬大之處理辦法等等由,如此而已。當時也沒有聽官長說過被判罪的事。一直到四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被調保密局以後,才聽保密局法官說被判十年徒刑,不勝驚悸冤痛之極,深感絕望。
(二)被告並沒有參加過匪黨組織
鈞長指謂被告曾於三十九年二月由張潮賢吸收參加匪黨組織,並謂以前被告曾經承認過。但實在被告並沒有參加過匪黨組織情事。以前因被捕時,板橋刑警隊自己寫好訊問記錄,對於筆錄內容被告完全不知道,而被強迫蓋印,然而解押刑警總隊。在刑警總隊則謂被告已在板橋刑警隊承認過,不容分辯,嚴刑逼迫承認,致使被告頭破血流(今瘢痕猶在)。在那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情形下不得已蓋上指印,並不是真正承認的。
(三)此次在保密局曾和張潮賢對質。
於四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被告突被調回收押貴處看守所,得此機會逐提呈報告申請復審,但不幾天(十二月二十九日)又被移押保密局,在此乃知張潮賢已被捕在押(聽法官說的)被告乃請求法官專許與張潮賢當面對質。法官允許,逐得和張潮賢對質明白。張潮賢供述並沒有吸收被告參加匪黨組織,並且始終不敢表示身份讓被告知道。當時被告曾力請保密局法官根據事實情形代為伸雪。然而法官亦只口頭表示同情外,並不做更進一步的挽救。被告感覺十分委屈和失望。於四十三年四月七日,曾經寫過一長文報告,呈上保密局法官參閱,請求根據在法官面前與張潮賢對質的實際情形代為主持公道,俾能洗雪過去的冤情。後來雖法官口頭上安慰,但是法官說「這是國防部所決定的,我們也無法辯理。這需要你自己再做申請,碰運氣看,或者就能無罪等語。」所以被告只好在貴處重新提出申請復審的報告。這些事實並不是被告所能隨便胡說的。都有記錄、人證。至於張潮賢對質的內容,更非被告所能捏造。鈞長可以隨時召閱便知(詳細情形務請參看被告於四十三年五月二十日向貴處第二次提呈申請復審報告)
(四)被告並不知張潮賢為匪諜
張潮賢雖係小學時代同學,但畢業以後,各自營生,被告自從軍後則代替家父趕馬車,為人家運貨,扶養一家。平生只知道多賺錢過日,雖很辛勞,但也很快樂。與張潮賢之間並無交遊機會,他後來當了匪諜之事,被告始終完全不知道。有他在保密局所供述可證。可以召他本人來對質。
(五)以前在保安處供述情形
被告於四十年十一月被板橋刑警隊逮捕後移送刑警總隊,十二月送保安處。被告曾將刑警隊逼供情形,向保安處法官說明,懇求更改口供。那時翻譯官問被告說:「張潮賢有沒有勸你加入什麼會」。被告答,沒有。但記得張潮賢好像說過「以後大家多連絡一點」的話。被告照實說了。翻譯官說:「這就是勸你加入共產黨的意思」。你怎麼回答呢?被告說:「我拒絕了。」翻譯官說:「那不要緊他雖勸你,你已經拒絕這就是沒有加入。你到軍法處也照樣說好了。不會有罪的。不久就可以交保。」所以被告到軍法處也是照樣說了。但並沒有交保,被告是無智識的人,什麼都不懂。其實那話是在被告將手槍賣給張潮賢之後張潮賢才說的。當時被告心裏懷疑他的。因當時沒有敢說曾賣槍給他手槍的事,所以對此事也不敢有所說明。自己想:翻譯官已說張潮賢雖曾勸你加入,但你已經拒絕,所以不會有罪的。既然這樣就照翻譯官所說那樣說了,又有何妨,所以在貴處法庭也就照那樣說了,而實際上張潮賢說「多連絡一點」這句話並無含勸被告加入什麼黨的意思,至少被告並沒有聽出他有這種意思。請鈞長查問張潮賢即可明瞭。
(六)被告賣槍給張潮賢純為謀利
於三十八年年底到三十九年四、五月間,張潮賢曾先後向被告買了三枝手槍及手榴彈十二枚,等是實。被告係無智之輩只知圖利遂不知顧及公共危險,深感懊悔。
(七)被告帶張潮賢與簡錫煌到岳父家及外祖母家藏匿是因為張潮賢說他們是逃兵,托被告幫忙的關係。
被告與張潮賢爪小學畢業,大家分開以後,互不來往,很少見面。三十八年年底,賣給他手槍以後,才偶而見面談話。三十九年六、七月間他說簡錫煌因為逃兵關係,又他自己也要逃避兵役,托被告找地方,讓他們躲藏幾天。被告因曾賣過槍枝給他,恐和他鬧反臉,於自己不利。又是同學關係,也難於拒絕,遂帶他們到被告岳父家住了幾天,又帶到外祖母家住了二天。當時對於他們是匪諜一層,完全沒有覺察到。鈞長質問被告謂「你們是同一組織的人,怎麼會不知道政府要抓匪諜呢?」這確是冤枉,與事實不符。被告不但不曾和他們有何組織的關係就連他們是匪諜的身份一層,也完全不知道。倘有一點關係,被告當時豈不和他們同走呢?被告和他們之間,毫無友情可言,更談不到組織的事情。
綜合上述各節,實情即為:
1. 被告於四十年年底,被刑警隊逮捕所刑迫的供述,乃是「棰楚之下,何求不得」的情形下,所承認的完全非屬事實的供詞。致被判決叛亂罪,含冤受罪無法伸雪。
2. 現在張潮賢已被捕在押,一切情形可獲明白,在保密局亦經過對質甚為清楚。奈因被告前在刑警隊有被刑逼之供述,已被宣判罪刑,保密局不肯代為解脫。被告深感苦痛絕望。所以到貴處後乃又於四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謹貝報告呈請賜准復審伏請 鈞長參閱。
3. 關於張潮賢身份版權始終不知道,倘有不明或可疑之處,即請召張潮賢與被告當庭對質,黑白自可分明。
以上補充答辯呈請 鈞長詳審明察,關於叛亂罪部份,懇祈諭知被告無罪,無任感戴。
值日班長轉呈
所長
審判官
被告:黃家猶 謹呈
黃家猶報告書 19541023 於看守所第32押房
資料來源:國家檔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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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書
竊被告於昨(十八日)蒙鈞座賜予接見,因時間匆促,未能盡所欲言,今特將被告於四十年十一月被逮捕到現在為止之始末詳情,陳述如下,以供鈞長參考,現雖法庭辯論終結,守專待宣判,然被告因冤屈特甚,前曾提呈報告,對四十一年被判罪刑,申請復審在案,未知是否已被受理,敬請 鈞庭一秉人道立場,代為設法辯護庶幾被告沉冤得雪,重踏光明之途,則恩同再造,銘感莫忘矣。
一、被告於民國四十年十一月十二日被板橋刑警隊逮捕,扣押十幾天,問被告與張潮賢有何關係,被告答係小學時代同學,但畢業後,各就各業,無何關係。但到將要移送刑警總隊時,雙手已經上銬之後,才拉著被告的手,在一個豫先做好了的訊問記錄上蓋指印。至於記錄裏面所寫內容被告完全不知道。
二、到刑警總隊後過了幾天,被召訊問時,法官說:被告自己在板橋刑警隊已經承認過參加匪黨組織等,被告否認,並說明上述蓋指印的實際情形,法官不容分辯,把被告刑打得頭破血流(至今瘢痕猶在)在這情形下被告不得不照法官的意思承認一切。後來移送保安處,被告乃又將上述情形告訴保安處法官,否認前供(請參看被告於十月十五日結束庭之補充報告)。四十一年一月中移送貴處開庭偵查,審問,但未經宣判,亦未接奉判決書,於五月被送內湖新生訓導處,六月移送綠島受訓。在綠島期間,想起前在刑警隊的情形,實在事屬冤枉,深感憂鬱愁苦,無法伸訴。後於去年(四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突被送回貴處,被告趁機提出報告請求後審。然不幾天(則十二月二十九日)又被移押保密局看守所。
三、經保密局法官提訊偵詢時,始知張潮賢已被捕獲在押。被告懇求法官允予對質獲准。當時張潮賢供述證明被告不但並無參加其組織,連他的身份也沒有讓被告知道,只曾向被告買了槍枝、手槍及手榴彈等。於是被告二年來被指為犯有判亂罪之冤情,真相乃獲大白。對法官懇求根據當面的情形,主持公道,代為洗雪冤屈。但是法官只在口頭上同情安慰外,並未作有效處置被告深感失望。於四月七日再度提呈報告,請求替被告代為伸訴以維公道。然法官並飭作何表示,後於四月二十七日法官寫訊問記錄時被告指出幾點與事實不符。比如被告並沒有參加匪黨組織,法官却寫並無參加手續。但法官說:這是寫筆錄的形式如此,不要緊。這是完全強調你沒有參加的意思等語,被告是無知的人,只有信賴法官。法官既然說不要緊,那還會有問題嗎?(詳情請參看五月二十日申請復審的報告書),於民國四十三年五月十三日移送貴處,軍事檢察官偵查結果,仍以二條一項提起公訴更加惶恐難過不知怎樣才好。務請 鈞座依據已被捕在押的張潮賢所供述之有力證明,作公正有效之辯護是所至。
所長轉呈
羅公設辯護人鎮先生
被告:黃家猶 謹呈
黃家猶報告書 19550518 於看守所第32押房
資料來源:國家檔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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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黃家猶,王天送,邱炎龍,張潮賢
報告書
竊被告今(五月十八日)蒙 鈞長再度開庭,所審問各節均大有出入謹將實情再詳盡瀝陳如下:
關於被告向王天送買槍的動機:
民國三十八年冬被告曾與流氓打架,因此該流氓(邱炎龍)懷恨在心,常糾合流氓聲言復仇,並有暗殺之企圖,被告因受其威嚇,感覺很不安。有一次到王天送家裏,(他是與被告親戚關係),同時他發問說:「不知誰有希望買手槍。」於是被告連想到受流氓的威脅,有買一隻槍以作正當防衛的必要,於同日他他買來一隻手槍。但同年年末在被告家前遇到張潮賢,逐談到與流氓打架的事情及想要用槍應付他們(當時被告不敢吐露槍械已入手)於是張潮賢聽到一聲「槍」他立即問被告說:「誰有手槍可賣,我想要買一隻手槍」當時被告貪圖利益就賣給了他,後來再賣給他手槍二隻(一隻壞的也照好的價錢賣他)及手榴彈十二枚。被告一直到被捕迄不知張潮賢之身份,至於他買槍械確係何用被告完全不知道。
鈞長問:「王天送可能知道你的身份」 係天大的冤枉,被告並沒有參加匪黨也不知道張潮賢是匪徒之身份,那還有甚麼身份可讓王天送知道呢,鈞長假若認為還有嫌疑或者不明的所在,請召張潮賢與被告當場對質自可大白,或質問王天送也可。被告實是不但沒有參加匪黨組織,連張潮賢之身份都不知道。伏乞 鈞長詳慎查明,俾不至入人無辜於冤抑之境涕泣陳詞,不勝待命之至
所長轉呈
審判長
被告:黃家猶 呈
黃家猶報告書 19560305 於看守所第32押房
資料來源:國家檔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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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黃家猶,王天送,邱炎龍,張潮賢
報告書
竊在押人以無辜之身被逮捕已經快要四年半了,被訴為張潮賢介紹參加匪黨,實為冤枉之至!在押人在台北-樹林間以牛車運搬貨物為業,早出晚歸,上有老父,下有弱小妻子一共五口,全依在押人為生,整日忙碌豈有餘暇與張潮賢作任何往來!自張潮賢被拘押起來以後,關於在押人的冤枉也已獲得大白,更可證明在押人與他絕無任何組織關係了,在這證據昭彰毫無一絲曖昧的情況下,至今還未能獲得釋放回家,實感悲痛,今再舉人證與物證,以供鈞長參考。
一、於人證:民國四十三年初在保密局法官偵審時與張潮賢當場對質,他供稱:不僅是沒有介紹過在押人參加匪黨組織,甚至認為在押人甚不可靠連身份都不敢讓在押人知道,只與在押人作軍火買賣而已。上述並不是在押人信口胡言,有案可查。
二、關於物證:①民國四十一年初係保安處提訊時,在押人告訴法官被刑警隊以及刑警總隊強迫拷打的情形,且說明絕對沒有與匪徒發生任何組織關係以及絕對不知他是匪徒身份等事。至於詳細內容請看四十三年十月十二日結束庭的補充報告。②四十二年年中,新生訓練處發動一人一事良心救國運動,在押人奮勇應命,這是表示在押人對政府忠誠之所在。③四十二年十一月初,新生訓導處處部調在押人訊問關於在在押人屋後發現了子彈之事的訊問記錄裏曾否認在押人是參加叛亂組織。④四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在押人從綠島移送到鈞處時,向鈞處請求覆審,要求釋放。⑤四十三年四月七日在保密局獄牢中曾呈一封報告,要求保密局法官秉持公道,替在押人伸雪冤枉(稿子仍留存在在押人身邊)。
上述全部都是有案可稽,這些都是在押人與匪徒無任何組織關係的有力人證與物證。在押人家有六旬老父,又有弱妻及幼齡男女三人,家無恆產生活已瀕於絕境在押人惟有懇求 鈞長明鏡高懸,早日洗清在押人之冤枉,復我自由,俾還家養育老小,則在押人閤家銘感矣!迫切陳詞,諸維亮鑒!實深銘感之至!
所長轉呈
審判長轉呈
軍法處長轉呈
軍法局長
在押人:黃家猶 謹呈
(全文內容結束)
